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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察学院财务人员轮岗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1阅读数:

山西警察学院财务人员轮岗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控制,促进学院财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轮岗制度。

第二条 轮岗制度是在统筹兼顾工作安排和人员使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促进内部有效沟通、提升工作效能,使财务人员全面掌握各种岗位技能的制度。

第三条 财务人员轮岗,是指在计划财务部内部对财务人员有计划地调换工作岗位。轮岗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所轮换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轮岗的年限。财务人员实行两年轮换制度,即同一财务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不受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的限制。

第五条 轮岗的组织实施。轮岗工作一般在隔年9月份拟定,下一年1月份开始实施。首先由财务人员根据自身条件提出轮换岗位申请或由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通过处务会研究决定岗位人选。对两人以上选择同一岗位的情况,经部门人员综合评分后,再报处务会研究决定。对轮换岗位的人员提前进行相关培训,使轮岗人员了解工作内容及业务知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财务人员轮岗时,须办理岗位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须由科室负责人或部门领导监交,并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岗位移交人、接任人、监交人签字,并分别由移交人、接任人保存和部门存档。

第七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几项工作:

(1)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章、文件、其他财务资料和物品等;

(2)移交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同时按规定变更岗位操作员;

(3)岗位移交人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任人要逐项核对点收;

(4)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岗位移交人对接任人面临的问题应提出解决建议,并协助解决。

第八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