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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察学院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05阅读数:


山西警察学院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财务档案管理,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档案管理原则

第一条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学院档案计划财务部分别负责财务档案的保管,其中五年内(含五年)的财务档案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五年以上的财务档案学院档案馆负责管理

第二条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原则。管理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工作,确保财务档案完整、安全

第三条 审批查阅原则。查阅财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查阅手续。

第三章 财务档案归档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财务资料应当归档:

(一) 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二)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三) 预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各种报告有年度预算批复表、预算公开报告、预算编制说明、年度决算报表决算报表说明决算分析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内部审计部门、社会审计审计厅的审计报告。

(四) 其他财务核算资料:凡与财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四章 财务档案的生成

第五条 财务档案生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

形成和输出:

(一)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在计算机上直接编制记账凭证,由计算机打印输出。

(二) 会计账簿会计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各账户的明细账总账由计算机按打印输出。

(三)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由计算机按报表填报的要求打印输出。各类报表在报送后将留存的报表按年装订成册。

财务档案的整理

第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归档要求应将财务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各种财务档案应按财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存放

(一)会计凭证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根据凭证的多少,按本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凭证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等。

  (二)会计账簿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整理装订。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

  (三)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财务档案的保管

第七条 依据会计岗位工作职责的规定,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档案内容及范围负相应的责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财务档案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档案移交清册,逐一点交。

第九条 五年以上的档案移交学院档案馆时,按照档案馆管理规定,填写档案移交清单,计划财务部与档案馆相关人员逐一点交。

第十条 财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财务档案的阅使用

  第十一条 凡需查阅财务档案,须经计划财务部部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阅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档案,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第十三条 财务档案,不得将档案外出特殊情况,须经计划财务部部长、分管院领导批准。借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借入档案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管理的财务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